



產品描述
5. 自我聲明模式
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NB 參于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程,并出具相應的 檢測報告,證書等。
目前,已經有1200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于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一家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并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并非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于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
CE認證,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因此準確的含義是: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是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適用國家
奧地利 比利時塞浦路斯捷克 丹麥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匈牙利 意大利 愛爾蘭
拉脫維亞 立陶宛 盧森堡 馬耳他 荷蘭 波蘭
葡萄牙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 西班牙 瑞典 英國
保加利亞 羅馬尼亞
克羅地亞 土耳其
6. 建立技術文件
(Technical Files)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其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技術文件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a . 制造商(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R)的名稱,商號,地址。
b . 產品的型號,編號。
c . 產品使用說明書。
d . 安全設計文件(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e . 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f . 產品電原理圖。
g . 產品線路圖。
h . 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
i . 測試報告 (Testing Report)。
j . 歐盟授權認證機構NB出具的相關證書(對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產品在歐盟境內的注冊證書 (對于某些產品比如:Class I 器械,普通IVD體外診斷器械)。
l . CE符合聲明(DOC)。
中國小商品制造業很發達,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將產品出口歐盟,但是為確保產品的安全性,不同地區都制定有安全標準,以便在產品生產的不同階段實施嚴格的測試和生產過程控制,其中歐洲標準要算應用范圍比較廣的一個。任何去歐洲的產品,都免不了要經過EN71標準的嚴格測試,對于玩具也不例外。其中常用的,便是Torque Tension,Drop Test,Impact Test,compression Test。
玩具指令適用于設計用于或預定于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任何產品或材料,若帶電,電源不能超過24V.
玩具產品若在歐盟合法銷售,則必須符合玩具指令88/378/EEC要求,并標注CE標志。根據玩具產品類別的不同,年齡分組的劃分;
1.從出生~18個月 2.從19個月~36個月
3.從出生~36個月 4.37個月以上
5.60個月及以下 6.從37個月~72個月
7.從37個月~96個月 8.從96個月~168個月
兒童玩具在做歐盟CE認證時好選擇一家的CE認證機構幫忙辦理,深圳市微測檢測就是一家幫助企業辦理CE認證的機構。保證認證的通過率的情況下,能為企業提供好的認證服務,節省20%的認證時間,節約30%的成本,讓認證輕輕松松完成。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CE認證可以說是當今世界上的產品符合性評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塊概念,一種適用CE標志的產品的評估由評估模塊和由這些評估模塊組成的評估程序組成。一般來說,評估模塊有以下幾種: A:自我宣稱(由生產者自我宣稱,并提品關鍵技術資料) B:型式測試(由歐盟公告機構進行產品全面測試) C: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的工廠審查 D:公告機構針對產品生產及其質量管理體系的工廠審查 E:公告機構針對質量管理體系對貿易商等中間商進行審查 F:公告機構針對進口歐盟上岸的批量產品進行審查 G:公告機構對于進口歐盟的尚未進行型式測試的產品進行包括型式測試的全面審查 不同的指令對于應該由哪些模塊組成評估程序做了規定。如:低電壓指令(LVD)、電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組成;燃氣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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